“残疾人禁入商场”是对人权的践踏

据10月13日《新法制报》报道:近日南昌百盛商场门口上演了“残疾人与宠物不得入内”荒唐一幕。由于担心商场内设施损坏以及安全考虑,坐轮椅的残疾人、盲人都被商场列入禁入名单,与宠物、吸烟者一道出现在百盛商场玻璃大门上的禁止标志行列中。我国包括《宪法》、《残疾人保障法》、《民法通则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,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,禁止对其于歧视。可是,由于罚则规定的不详尽,“歧视”行为该如何罚却成为相关主管部门面对的难题。

  残疾人也是人,且是受法律保护,必须给予特殊照顾的特殊群体。然而,在南昌百盛商场,残疾人的这种特殊法定权益,不仅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、关照和保护,就连与正常人所享有的普遍权利也被剥夺,这已经够让人难以容忍了。可该商场竟然还将残疾人与狗之类的宠物相提并论,如此思惟和行为与狗又有何异?就是狗有时还能通点人性,“将残疾人与狗并列”者,反而对残疾人群一点同情心都没有,这就更加让人忍无可忍了。

  不客气地说,那些将残疾人与狗并列的决策者们,如果不是“法盲”,不是白痴的话,都应当知道,这些对残疾人的歧视的举动,是对法律的藐视,对人权的践踏,是逆社会潮流而动的违法行为。也许他们认为,商场是企业,有自己的自主权。况且,法律虽有保护残疾人权益、禁止歧视的条款,但无具体的处罚规定。我这么做了,又能把我怎么样?君不知,企业的自主权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,如此肆意践踏残疾人权的严重违法行为,就不怕受到社会公德的谴责,就不怕与和谐的大逐势格格不入!

  可能他们要说,“禁入令”是出于安全考虑,为残疾人着想。这也在是掩耳盗铃的逻辑,是欺人自欺的借口。说穿了,是担心自己的设施被损,是怕负残疾人受伤的法律和经济责任,而且此前已有过先例。退后一步说,如果真是为残疾人着想,就不应当因噎废食,而应当想些切合实际的办法,采取些实实在在服务措施。就象我在美国半年期间,看到人家商场室外设有专用的残泊、入场有残疾人专用通道、场内有专人帮扶那样,搞好保护性服务。说这些并是指望南昌百盛商场真的能去做,而是要让他们看到自身违法行为,与发达国家企业形成的巨大反差,从而有所触动,有所醒悟,自我纠正坐井观天经营的“老大”作风。

  说到这里,我们还要呼吁国家相关部门,针对现有实际,修订《残疾人保障法》、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等法规中,关于对违法行为处罚的条款,提高其可操作性和威慑力,让执法者有据可依,让法管者不敢轻举妄为,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。

来源: 大江网

updatedupdated2010-10-292010-10-29